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靠东者工资,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 依法签订的劳动而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
需要注意的是看,关于上述第(2)(3)种情形,即企业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扣减工资的情形,实践中争议较大。围绕的焦点主要是企业能否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如不少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迟到1次,罚款2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减。由于过去企业对职工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因此目前存在争议。在目前欠缺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HR在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应务必谨慎,对于扣减的情形应明确规定,扣减数额相对合理,负责发生劳动争议后,很难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