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传真件有两份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人手中的文件。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易核在特定的时间点,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一旦上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两文件。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举出自已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如果传真件的内容 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修改。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为为打印字体,鉴定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应当考虑:
(1)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
(2)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3)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4)唯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