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符某(女)和过某经常在一起玩牌,带点小彩头。符某不愿玩牌了,过某就来纠缠符某。一天晚上,过某将符某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过某进行了治安处罚。符某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提交了治安处罚决定书,要求过某赔偿经济损失。
【分歧】
治安处罚决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不能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管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是对过某违法行为的一种确认,能够证明过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为维护社会秩序,约束自然人之间的生活秩序,公安机关取证的材料同样能够起到说明问题作用。治安处罚一般只是对自然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不采取强制性措施。符某要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只能向法院主张权利。
过某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事实存在,有了因果关系中原因,证据作为证明事实的材料,连接着原因和结果的两端。损害赔偿的责任侧重于损害后果。民事纠纷相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效力要低一些。有了治安处罚决定,相当于对过某损害的事实作出了一个综合性判断。
符某不是把治安处罚决定作为唯一的证据提供给法院,她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说明事实,这样能够说明过某的损害行为确实存在。符某提供相应的的证据就能支持治安处罚决定书的证明力。符某履行的诉讼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治安处罚决定能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