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解析】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中都有劳动报酬何时发放的条款,大部分用人单位在对待此条款时也较为随意,往往依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日期即可,但是确无法避免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劳动报酬无法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放的偶然情形,这虽然并不构成十分严重的非法用工,但从法律上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约定上述条款时应注意放宽期限,灵活掌握。其次,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应当从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报酬构成上双向理解,其一,月劳动报酬的发放数额应当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致;其二,在绩效工资、计件工资和加班工资,以及奖金和津贴这些特殊工资上,用人单位应当做到制度与执行相一致。包括数额的计算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工资的构成上不符合法定的构成项目等这些情形都会导致用人单位走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