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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张峰律师

【法律法规】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未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无法回避的法定义务。一般来说,经济补偿与劳动合同并不直接挂钩,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鉴于实务中存在着劳动者自愿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者事后反悔,用人单位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为解决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上述两个条款的区别主要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若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同样应当自2008年开始计算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
最后提醒用人单位的是,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注意保留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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