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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商标侵权案件最典型案例(潍坊中院)
发布日期:2012-06-29    作者:赵荣烈律师
今天下午在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寿光市张某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烟台三环锁业集团锁业有限公司是中国驰名商标,这起案件由我代理。
这起案件之前,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连续起诉了68起商标侵权案件,仅在今天上午就连续开庭了三起三环为原告的案件。今天下午三环还有好几起,看来三环是有备而来。
但是有备而来不等于载誉而归。这起案件我在原告举证之时即向其发起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反击。原告拿出商标总局的文件,称自己属于驰名商标。我抗辩说,文件是1999年下发的,至今已经十三年了,原告不能证明十三年后的今天仍然还属于驰名商标。
原告又举证称三环被评为中华老字号,但是我当即抗辩,这个文件连起码的评定的日期都没有,更谈不上至今还属于驰名商标的问题。
原告举证称经过公证处全程公证以及被公证处封存保全的证据再加上鉴定通知,能够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我方对原告的这项主张展开了极为猛烈的反击:
首先,我方认为对方提供的鉴定通知的鉴定人是原告自己人,也就是说原告自己鉴定的。这个鉴定的鉴定人员、鉴定方式、鉴定结论均不合法、不公正、不客观。如果按照原告逻辑,国内市场上所有的三环锁类产品,只要原告自己出个“鉴定结论”,就能证明其他的产品都是假的吗?这个鉴定结论实际上属于原告自己的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我方认为原告一直在称本案物品和原告自己提交的样品之间不一致。但是不一致并不能证明本案物品侵权,因为原告在80多年的过程中,其产品的技术、质地、设备、设计包括包装均在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存在同一型号的产品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正常的。原告一直不能尽到一个非常关键的举证义务,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本案物品属于侵权商标权的物品的事实;原告在本案庭审中显然没有尽到这项举证义务。
原告当庭又举证证明律师费支出为2000元*68=136000元的发票,我对这份证据强烈质疑:这份发票首先不能看出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其次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支付方式的相关证据,所以不能充分的证明原告律师费的支出确切数额;再次律师费的支付标准也不符合山东省的相关标准。
可以说,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彻底颠覆了以往被告主动承认侵权的相关惯例。而是避其锋芒,抓其要害,穷追猛打,旁出侧击,一举击溃自称为驰名商标的三环锁业,将其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驳得体无完肤。
本案在山东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极典型的意义,给律师如何在类似的相关侵权案件中如何代理开拓了新的代理思路。最重要的还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策略,同时要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知识产权的理解要深刻把握,才能在庭审中做到游刃有余、胸有成竹。
这起案件连同上周在潍坊中院开庭的商标侵权的案件,都具有极为典型的意义,有兴趣的律师同仁可以查看我上周代理的标的额为30万元的商标侵权案件。
潍坊律师赵荣烈,15863693133,欢迎各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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