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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筹备阶段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幼儿园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2-18
事项名称: 完成筹备阶段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幼儿园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完成筹备阶段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幼儿园的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2、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3、完成筹备阶段后,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教育部制定)
2、正式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办机    构法人性质、地点;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等;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等;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筹备设立批准书;
4、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包括: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3)办学投入的资产数额、来源、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
a、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和人员组成,组成原则如下:5人以上;由双方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需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管理机构内中方组成人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b、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职权应包括:改选、补选组成人员;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经费、审批预算、决算;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任期、议事规则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权利和义务: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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