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开始计算呢?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关于二倍工资的案件,认定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职工到单位工作满一年开始计算。 2010年3月10日,李某经人介绍到济南某设计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在设计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5488元。2011年6月21日,双方办理了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续。2011年7月25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设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9360元。仲裁委经审理,作出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设计公司辩称,李某2011年7月申请仲裁,所以他要求支付2010年7月之前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了时效。
法院认为:至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设计公司工作才满一年,故关于二倍工资的时效应自2011年3月10日起算,至2011年7月李某提起申诉时并未超过申诉时效,设计公司的该辩称理由于法无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李某于2010年3月10日到设计公司工作,设计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计公司应自2010年4月10日起支付李某二倍的工资,即应支付2010年4月10日至2011年3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因设计公司已正常向李某支付了工资,故设计公司应另行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60368元。李某要求设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59360元,系李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