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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太阳公司与江淮集团、江淮股份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从2005年起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并进行大量持续不断的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于2005年申请注册,但未被核准,为未注册商标。红太阳公司于2004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4233581号和4425670号商标,2007年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上。2010年红太阳公司及相关企业开始在媒体上大规模宣传该注册商标。2010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向江淮股份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尊重红太阳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江淮集团收到律师函后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后江淮股份参加诉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判决江淮集团与江淮股份不侵犯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红太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红太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涉及多起关联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及行政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双方所有诉讼和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判断,案情并不复杂,但因涉及两个大型汽车企业,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争议,社会影响力较大,直接裁判结案并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而双方达成和解有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和合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多起诉讼,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双方包容增长、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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