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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的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4-03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的核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的核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6、校长应同时符合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7、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合作办学机构的变更申请书;
2、中外合作双方关于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协议;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中方举办者盖章)。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将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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