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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的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4-01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的核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的核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2、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合作办学者的申请报告;
2、原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3、合作办学新旧各方就变更共同或分别签署的合作协议;
4、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
5、新一届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6、经变更后的合作方制定或确认的办学章程(章程内容同审批类第一章设立时的要求);
7、新增变更方的法人证明、资信证明。
8、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资格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将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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