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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7-01
事项名称: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高教法》第二十九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66074613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必须具有以固定资产形式注册的实物投资(指符合本标准的学校自有教学、实验、行政用房)。
3、必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4、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带头人。
5、有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6、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7、必须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在城镇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学校自有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8、必须配备与开设专业相应的必要的实验、基础技能训练条件、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仅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六个学科范围内专业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
9、课程设置必须达到高等教育层次。一般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筹设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先筹设后设立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的申请;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直接设立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单订成册)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将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将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将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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