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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中的船舶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船舶碰撞中的船舶

  根据《海商法》第165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碰撞中的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据此,碰撞的一方必须是海船。所谓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碰撞的另一方可以是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任何船艇,其中还应包括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关于非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艇的识别,根本标准就在于确认当事船的本航次航行目的和任务是否属军事性或政府管理性的。如果属军事性或政府管理性的,即使该船艇本身不是军事船或公务船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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