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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仅以他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财产直接损失为限,具体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毁损的实际价值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饲养的动物等其他财产。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间接财产损失,则不能包括在赔偿的范围内。例如,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停产、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损失,在计算赔偿时不能计算在内。这与民事基本法的规定相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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