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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居而离婚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因分居而离婚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婚姻法第32条规定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此款所称“因感情不和分居”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适用本款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是否过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为他方提供婚姻服务和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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