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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名称变更(适用于同层次、同类别变更名称)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12-04
事项名称: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变更(适用于同层次、同类别变更名称)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高教法》第二十九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66074613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变更(适用于同层次、同类别变更名称)的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要规范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并注意避免同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学校名称的请示;
2、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3、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提交举办者或主办单位意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批准文件。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时需要公示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咨询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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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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