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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权会造成较大的损害,但这种损害的发生,往往需要通过他人销售行为予以实现,同时这种销售行为往往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权。
  何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可以被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三类:(1)指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2)反向假冒的商品;(3)仿冒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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