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吗?
派克笔公司(Parker Pen Products)是“PARKER”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获得派克笔公司授权,对上述商标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自2003年8月以来,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发现上海有五家超市在商场内设立灯箱和专柜,销售“PARKER”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派克”笔。同年12月,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公证方式在这五家超市购买了不同型号的“派克”笔,鉴定后均为假冒商品。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家超市及提供货源的某公司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家超市及某公司认为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不知所销售和经营的是假冒笔,不应承担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吗?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上述六家单位违反了第2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六家单位均能说明“派克”笔的提供者,认为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不知所销售的是假冒笔,但根据被告某公司的销售商身份、进货价格,以衣曾大师购进假冒派克笔的事实,某公司应知道销售的派克笔中存在假冒派克笔。五家超市系共同销售者,应与文亿行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