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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专业离婚律师 金牌推荐律师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110网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当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相关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启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家庭婚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按照离婚的法定情形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这也意味着在离婚诉讼中,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而被告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为了便于大家查阅,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整理及列举出以下关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六)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关于客观事实的认定系建立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的,因此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的胜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此,本律师建议,当发生离婚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积极收集并提交对本案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争取最好的裁判结果。
深圳骆志宏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业务范围: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5、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6、婚姻无效纠纷
7、撤销婚姻纠纷
8、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9、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0、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11、监护权纠纷
12、探望权纠纷
13、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14、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5、分家析产纠纷
16、其他和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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