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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律师 专业推荐 乙方婚前患有结婚的疾病如何办理离婚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而不能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方婚前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期间经治不愈,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首先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法院应当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制度,因此,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禁止结婚的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审判实践中均按照离婚案件来处理。
例如,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3条规定,在处理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或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情况时,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规定由于和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相冲突,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在处理上述类型的案件时,我们不能再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而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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