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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毁物强迫拆迁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2-06-24    作者:王振兴律师

  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有重合之处,两者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一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两者主观方面虽然均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通过强迫交易或服务活动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显的贪利性;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仍积极地去实施,行为人带着一种破坏心理,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逞强争胜,寻求刺激,追求达到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称王称霸、胡作非为的目的。二是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三是手段不同。强迫交易罪对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交易活动,即需要一定的财产付出或提供服务;而寻衅滋事罪中客观方面表现之一的“强拿硬要”,则是在交易过程中当场直接的、无偿的强行拿取或索要财物,不需要进行交易活动,行为人也不愿意支付一定的对价。四是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犯罪行为的对象是在交易过程中不特定的多数人之财物,往往是看谁不顺眼就侵犯谁,见什么事不顺心就可能闹事;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对象则是与行为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以及这种交易或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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