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明确:律师开庭时间冲突时,后通知法庭应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后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对同一律师担任不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遇到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规定。
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时有出现。通常,在律师将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向后通知律师开庭的法院报告后,后通知开庭的法院通常都会改变开庭时间。实务中,也有个别法院对律师关于开庭时间冲突的报告不予理会。其理由是,法律只规定法院应该在开庭前多长时间通知律师,法院没有义务协调律师的开庭时间。
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下,律师分身无术,只能参加一个案件的庭审。这样,就会影响另一个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为临时换律师通常难以保证辩护(代理)质量。而个别法院在律师开庭时间与其他案件冲突,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径直开庭,损害了当事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律师被迫采取手段,以阻止法院开庭,这样律师与法院之间的矛盾产生,实无必要。
虽然,法律有规定法院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的义务。但对于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因其常见,法院在实务操作中不一,所有法律有必要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应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开庭时间与所代理或辩护的其他案件开庭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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