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刑诉辅导:律师会见时间
发布日期:2012-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机关规定》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记忆点:毒黑恐走贪,共同五日见
毒——毒品犯罪
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恐——恐怖组织犯罪
走——走私犯罪
贪——贪污贿赂犯罪
共同——共同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恐怖组织犯罪本身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对另外三个罪名要求是共同犯罪)
五日见——五日内安排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