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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精神病的离婚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2-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因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每个人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面临承受压力能力的考验,一旦这样那样的家庭、同事等问题解决不好,又无法疏导,则产生精神疾病,且经常是状态每况愈下,无法救治,长期下来导致配偶无法忍受而提出离婚,那么对于精神病患者得离婚案件,法院怎么考虑呢?
张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半年后两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起初两人感情一直较好,但是后来因为工作压力很大,李女士的精神状况急剧下降,后经医院诊断证明李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此李女士多次入院进行治疗,但是其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最后张先生不堪忍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李女士离婚。这个离婚案件跟普通离婚案件的最大区别可能就是案件的被告是一名精神病患者。那么我们来看看涉及到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在处理时有哪些特别之处。

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法院不仅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对患者的治疗与生活做出有利的安排。这样的案件法院在处理实体问题之前必须确保程序是合法的,首先要确认的是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能力问题,他是完全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7条第一款中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其次,对患者精神状况的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在实践中,鉴定的费用很高,法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

如果程序是合法的,那么就可以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了。通常在处理实体问题时首先看患有精神病一方当事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患病,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为严重精神疾病是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没有争议的。所以,如果患病一方婚前有严重精神疾病并予以隐瞒,婚后仍未治愈,那么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如果患病一方是在婚后患病,久治不愈,调解不成,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原来感情一直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子女,法院一般会对原告进行法律跟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情况以不离为宜,但是如果被告是完全丧失意识和劳动能力,甚至威胁到对方和子女的人身安全,双方无共同生活基础的,法院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况下,会本着对患者今后的生活、治疗等有利的原则对双方的财产、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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