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案件适用法律之浅析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离婚案件日显突出。笔者从罗山法院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发现其中有20%左右的是精神病患者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真审查离婚原因,严格把握离与不离的界限。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离婚原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有的是属婚前欺骗而提出离婚;有的是达到个人目的后,想把患病一方一脚踢开;有的是承受不了患病方久治不愈的“磨难”而提出离婚;也有的是因生命受到离婚等等。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来确定离与不离。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先天性疾呆、癫痫病、严重精神病分裂症等疾病”,遇到这类案件只要对方提出离诉讼,应依法及时判准予离婚。
对于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为达到个人目的的与其结婚,当个人目的达到后提出离婚的,一般不轻易判决离婚。如果原告对被告方的精神病予以医治,经治不愈,且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患精神病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而且被告方愿意照顾精神病患者的,一般不判决离婚。
二、针对不同情况,分析判断夫妻感情状况,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院审理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应特别查清精神病是什么类型,病情如何,能否治愈,具体分析感情状况,然后确定是否准予以离婚。
对婚后共同生活中患精神病,且病情严重,经多方住院治疗,无明显疗效的(治疗时间一般在3年以上),可视为“久治不愈”,在安排后精神病患者的医疗、生活、监护等问题后。应判决准予离婚。
对患有抑郁型、反应型、癔症等精神病,由于这类精神病治愈率较高,对另一方人身安全威胁不大,对夫妻共同生活共严重影响,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院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一般不宜轻易判决离婚。
三、注意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病患者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他(她)的合法权益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加以保护外,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亦应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关系上,切实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罗山县法院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