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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1B017
事项名称: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部令[2002]第15号)

收费标准: 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办公地址: 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乘车路线: 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
联系电话: 63026198
监督电话: 12333、63182700
相关网址: //www.bjld.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有不少于5名的工作人员,其中应当具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3、备用金不低于150万元;
4、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均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6、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开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3、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简历、学历及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机构章程;
6、机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
7、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工作方案、业务范围、收费办法说明;
8、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样本;
9、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材料应一式三份,材料中的证件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按照协议规定将足额备用金存入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北京市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境外就业备用金监管)账户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将理由及申办人享有的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3、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条件:存入备用金。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市劳动保障局《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足额备用金存入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北京市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境外就业备用金监管)账户。
(2)市劳动保障局收到申请人缴纳备用金的凭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4、劳动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申请人颁发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市劳动保障局通知申请人到市劳动保障局领取经营许可证。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2、办公地址: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
3、乘车路线: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
4、联系电话:63026198
5、监督电话:12333、63182700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ld.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称)工作人员简历登记表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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