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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知识 怎样辨别交通肇事逃逸真假
发布日期:2012-06-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通事故知识 怎样辨别交通肇事逃逸真假
怎样辨别交通肇事逃逸真假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刑事处罚措施。这主要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也是驾驶人员基本职业道德。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但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而且往往因为肇事人的逃逸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危害后果严重,所以应予以严惩。但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十分复杂,在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逃逸后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可能各不相同。本版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交通肇事案件中几种不同的逃逸行为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案例一:
  “我不知道发生
  交通事故”
  被告人王某,42岁。2006年9月10日13时许,王某酒后驾车高速行至外环路某处,遇前方同方向李某骑自行车,避让不及,将李某撞倒,李某当场死亡。后王某驾车继续高速前行,至路口被交警拦截,酒精测试显示王某严重醉酒。王某辩称自己因醉酒,事发当时自以为已经避让了被害人李某,故继续行驶,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
  分歧
  观点一:王某当时严重醉酒,认知能力严重下降,在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后离去,确实并未意识到发生了事故,没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逃逸。
  观点二:王某虽然醉酒,但其仍能驾驶汽车,面对交警拦截时能正常停车,说明其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客观上,高速行驶的汽车撞击自行车及行人,车辆破损严重,撞击的感觉也很明显,肇事者完全能够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事故,其继续行驶的行为成立逃逸。
  评析
  逃逸行为必须处于明知的故意,这是逃逸行为成立的首要构成条件。当然,证明肇事者的主观方面,不能仅靠肇事者自己的辩解,也不能仅依据常理的简单推断,这就要求我们从肇事的时间、地点、事发时的状况、行为人所处的状态等方面综合地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肇事的明知,从而确定继续行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本案中,诚如第二种意见所言,醉酒不足以让王某丧失了最基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否则他如何驾驶汽车?而有驾驶常识的人也应该知道,高速行驶的车辆与自行车和行人这样大型的目标相撞,撞击时产生的震动以及撞击后飞散的车辆零件、破损的前挡风玻璃都格外明显,王某当然能有发生事故的主观认识,最起码应对自己肇事有着概然性、可能性的明知,但王某依然不管不顾,扬长而去,这种怠于行使抢救义务和逃避肇事归责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加重处罚。
  提示
  对于一些以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否认逃逸行为存在的肇事者,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科学、审慎地对其主观方面加以判断,从而有效地追究逃逸者的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如果肇事者有事实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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