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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合理碰撞受伤 适用公平原则判被告补偿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刘德斌律师
6月11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大卫补偿原告小泉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685.1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卫系焦作市某大学学生,小泉系该市某高中学生。2011年9月6日,小泉和几个高中同学来到该大学的运动场,同大学生打篮球。大卫带球突破上篮时,不慎将防守他的小泉撞到,小泉头部着地,右耳受伤。随后,小泉被送到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到山阳区法院。司法鉴定认定小泉右耳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系自发组织进行非正式体育活动打篮球,该项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发生受伤事故在所难免。双方作为参与者明知可能发生损害事故仍参与其中,在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存在故意伤害或恶意犯规的情况下,可认定双方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均无过错,原告的直接损失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公平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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