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理,彰显公平。原告一级护理,法院酌定被告五年一付
案情简介:2010年4月15日,被告陈某驾驶小轿车,由长乐往机场方向行驶,途径203国道沙京路口,遇原告驾驶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并导致成了植物人这一事实
吴志成律师接受被告陈某的委托后,在庭上对原告提供的相关支出费用进行详细核对,对其中的完全护理依赖问题,原告诉称要求按20年的标准进行计算。本律师认为植物人存在随时苏醒的不一特殊原因,如果一次支付20年的护理费,对被告来讲也是一种负担,同时也存在不合理性,而且原告系植物人,护理期限存在不确定性。若原告苏醒了,而法院却作出20年的护理判决,此诉讼将无法挽回。
审判结果:最终一审法院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采纳吴志成律师的代理意见,同时也考虑了原告受伤害程度。对护理费问题,法院适当给予计算5年,对之后的护理费,原告可另行起诉。
本案彰显法律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