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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1C013
事项名称: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乘车路线: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联系电话: 66410203
监督电话: 66410872
相关网址: //www.bjp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
、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
、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无

1
、完成时限:受理之日起60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2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
、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4
、联系电话:66410203
5
、监督电话:66410872 
6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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