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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批准--地热(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2C015-02
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批准--地热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地热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乘车路线: 64409669 64409789    
联系电话: 64409669
监督电话: 64409669
相关网址: //www.bjgtj.gov.cn
备注: 北京市国土局用户使用手册

办事程序

采矿权转让批准--地热

一、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转让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满一年的;
2、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采矿权属无争议;
3、转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受让人应具有采矿权申请人的法定条件。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2份。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1份。
4、转让双方有效期内的法人证明材料。
5、地热开采情况的报告1份。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自勘查形成的矿产地还需出具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各1份。
8、采矿权人为国有企业的还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等有关文书,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不予许可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必须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样表下载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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