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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2C015-01
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批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乘车路线: 乘坐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往东行150米,路南,乘坐123、104快、110、116到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即到,路南
联系电话: 64409669 64409789
监督电话: 64409669
相关网址: //www.bjgtj.gov.cn
备注: 北京市国土局用户使用手册

办事程序

采矿权转让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
3、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
4、具有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和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
6、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
8、国有企业需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转让申请书和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双方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4、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和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的证明;
6、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及采矿权价款(或出让金)缴费证明;
7、所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
8、国有企业还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转让批复》加盖局章等有关文书、证件
2、不予许可的,由审核人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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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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