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邓某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定,只要邓某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可以得到5万元的奖励。由于邓某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虽然在考试临近时抱了几天“佛脚”,结果成绩很糟糕,司法考试未通过,但想到所里的那5万元奖励,心理便痒痒的,为了5万元奖励,于是邓某花钱找人办了一个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从该律师事务所领得5万元奖金,后在办理律师执业证时东窗事发。
【分歧】
邓某办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骗取5万元奖金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证件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认为,邓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但邓某的两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邓某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方可申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邓某在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花钱办假证,依我国刑法规定,邓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而邓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即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骗取获得了律师事务所的5万元奖金,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其次,本案中,邓某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律师事务所给予的5万元奖金,导致其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定义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处断。可见,邓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从一从重罪处断。
再次,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刑法理论,邓某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王长平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