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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要轻易撤诉
发布日期:2012-06-11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案不要随意撤诉
作者:石家庄杨永伟律师
离婚案这种案件其本身的各种关系决定该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存在不同,诉讼程序法对离婚诉讼做出了很多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关于撤诉的规定就是十分特殊,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撤诉不外乎就是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关系和好。但我个人意见,即使愿意和好,也不要轻易撤诉,可以主动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不离为好。这样是为了自己能够更好地掌握主动权,既给了对方悔改的机会,又可以在对方不按自己承诺执行,恢复从前原样时,马上就可以在六个月后继续起诉。此时第一次判决就可以作为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存在需要第三次起诉的可能。顺带说一句,法院出具调解书问题是同样存在的。
特别提起注意的是当存在管辖问题时,有的法官会建议撤诉后在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起诉,此时要慎重,存在撤诉后,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能立案的问题,故此这种情况也不要撤诉,而是要求法院移送。
涉及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4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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