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碰撞——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分析报告
发布日期:2012-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情与法;交通肇事;近亲属死亡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买私家车、考驾照已成为当下热门话题。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私人汽车保有量已达到7872万辆,年增长率为20.4%。私家车数量猛增的同时,交通事故频发在所难免,导致乘车的家人、亲属死亡案件大幅增长(以下简称近亲属死亡案),2011年1月至今年5月,润州区检察院受理的60件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人员伤亡75人,其中致近亲属死亡的案件就有8件,死亡9人,占交通肇事案件总数的13.3%,与前两年同期数据相比增长幅度为400%。由于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处理必然带来情与法的碰撞。要做到惩罚犯罪不枉不纵,化解矛盾宽严相济,又要切实维护家庭和睦稳定,修复社会关系;不让亲人反目成仇,更让亲情恢复如初,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前司法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新考验。
一、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的特点
(一)刑事法律关系中肇事者身份的多重性
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近亲属死亡案件中肇事者的身份具有多重性,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又因其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继续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既要从法律层面赔偿死者同样也是自己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又可能最终自己保管此部分赔偿款等等。8起近亲属死亡案件中,有7件发生在高速公路,其中肇事者致妻子死亡的4件、致父亲死亡的1件、致女儿死亡的2件、致兄、嫂死亡的2件。如致妻子死亡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为肇事者本人、子女和岳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又是肇事者本人,肇事者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案件处理的特别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处理的复杂性
8起交通肇事除涉及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存在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处理密不可分,如民事侵权、继承、抚养、保险合同、用工合同等等。如张某交通肇事案,其岳父母一直由张夫妇赡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免除赔偿及赡养协议后,又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肇事的另一方司机、所在单位、保险公司等等,民事法律关系十分复杂。
(三)被害人对事故发生防范的疏忽性、过错性
8起案件的被害人无一例外都坐于副驾驶座位,且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其中4名死者系被抛出车外撞击、挤压身亡;高速公路车速快,近亲属违反乘车人不得干扰驾驶的规定,与肇事者谈闲造成注意力不集中,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引发事故。如郑某案中,其妻怀抱7岁的女儿坐副驾驶位子,既未系安全带又干扰驾驶,结果发生事故母女同时被甩车外身亡。再如尉某肇事致父亲死亡案,尉父多年驾驶重型车,经验丰富,在明知19岁的儿子未取得驾驶资格,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本该由自己驾驶的重型货车交由尉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休息,结果走向了不归路。
(四)被害人近亲属对肇事者谅解的一致性
肇事者身份的多重性、民事赔偿的复杂性,决定了肇事者与受害者关系的模糊与身份的混同,既是利益分歧的对立面更多的则是利益共同体,更是将来要共同生活的亲人、家人。因此,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更能从经济上、道义上、亲情上完全谅解肇事者,以恢复家庭正常的生活秩序。8起近亲属死亡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均明确表示对肇事者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仅兄、嫂死亡案的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如夏某案,其岳父母在给司法机关的请求书中写道:女儿女婿夫妻恩爱,对老人尊重,对女儿负责,要求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让大家都能生活好。反映了近亲属的真实意愿,亲情难以割舍。
(五)案件处理的不均衡性。
8件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的处理有这样几种结果:4人被判处缓刑(造成妻女2人死亡、兄、嫂死亡),1人被免于刑事处罚,2人不起诉,1人不认为是犯罪。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2人以上死亡的在三年以上处刑,郑某致妻女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致妻子死亡的夏某、张某因岳父母表示谅解肇事者、不要求民事赔付、要求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两人被不予起诉。
二、当前司法实践对近亲属死亡案件处理的不足
对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的案件,无论是现行法律规定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将其和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区别,而是统一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遵循此类立法模式的情况下,这种操作模式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可能造成以下不足:
(一)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难以实现
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教育和预防。在以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下,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从而实现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目的真正实现,以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及行为的危害性为前提。而在交肇案件中,突然丧失亲人的遭遇已经使肇事者遭受巨大打击,被害人近亲属也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而法律不分缘由地将其置于刑事追责的境地,以一副冷冰冰的面孔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势必将使肇事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处境雪上加霜。如此一来,刑罚的适用反而容易使肇事者对法律产生不解、怀疑甚至仇视,预防的功能很难实现;被害人近亲属对判处刑罚的结果也难以接受、理解,普通群众的认同感更倾向家庭的和谐稳定,教育的效果不明显。情与法尺度的把握,正考量着司法工作者。
(二)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难以修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一般家庭成员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追究。中国传统观念“一人成为罪犯、全家脸上无光”。因此古代就有“非公室告”(官府对家庭成员之间犯罪的控告不予受理)、“亲亲得相首匿”等等做法,区分犯罪对象不同而网开一面;现如今,对于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样在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中,肇事者与被害人近亲属之间的特殊关系,因肇事者被科以刑罚称为罪犯,家庭关系难以修复。譬如致妻子死亡案件,肇事者最终以一个罪犯的身份抚养子女,其本人和子女的心理阴影无法消除,影响今后的家庭生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也与刑罚的最终目的相悖。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难以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案件处理的“法律认同、理论认同、实践认同、感情认同”,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根本要求就是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虽然强调轻轻与重重相结合,特别应当关注刑罚的轻缓化。比如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了轻缓的刑事政策,是社会进步、司法文明的体现。如果对致近亲属死亡交通肇事案件,不加区分简单化地作为一般案件处理,机械司法,则势必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三、对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处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我们的执政理念、立法理念、司法理念、执法理念和守法理念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更新、转变和发展,才能真正在运用法律和政策处理案件、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中找到情与法的平衡点,也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合民意。对于近亲属死亡案件的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对肇事者予以不起诉处理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
相对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致近亲属死亡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充分运用酌定不起诉的积极职能,在符合实体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依法对肇事者不与起诉,促进肇事者与近亲属家庭关系的修复,减少近亲属因肇事者被判刑而受到二次伤害。
另外,新刑诉法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范设计,应当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该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肇事者、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该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上所述,由于近亲属死亡案件一般都具备和解的条件,新刑诉法的上述规定进一步为检察机关发挥不起诉职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刑罚适用中尽量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以突出惩罚与挽救一脉相承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当教育改造的手段已经使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惩罚措施当然就没有在适用的必要。
致近亲属死亡交通肇事案件的中的危害行为一般都属于罪行轻微的情形,结合被害人近亲属不要求民事赔偿、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彻底谅解肇事者的意思表示,在审判阶段对肇事者免于刑事处罚正是“能动司法”的最佳形式。所以,对于那些在检察环节暂不具备不起诉条件的案件,通过审判环节的矛盾化解、释法说理、刑事和解等方式,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和教育改造的目的,使肇事者最终融入家庭生活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三)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随着当前刑事政策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有众多检察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设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对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进行补偿。
2011年3月21日18时许,张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镇江市区九华山路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行驶的自卸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小型客车的乘坐人周某(张某的妻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张荣才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润州区检察院在办理张某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被害人周某的父母均已年过六旬,且无任何经济来源,已成为唯一赡养人的张某本人也无固定工作,生活十分困难,发现这种情况后,该院立即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向周某的父母发放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款。
(四)在致近亲属死亡交通肇事案件出罪方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规范办案
以上方面都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采取的,旨在消弭刑罚适用可能产生不足之措施。考虑到我国有对近亲属犯罪进行特殊处理的传统,如古代司法制度就规定有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现行司法解释中也不乏对亲属之间犯罪进行特殊处理的精神[①],高检院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最高法,出台专门针对近亲属死亡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能够避免以上诸多不足的制度设计。待条件成熟,可以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对立法进行完善,考虑在刑事实体法中设置“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的相关条款。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该独立条款应当采用较高的入罪标准和相对较轻的法定刑。
【作者简介】
王维培,单位为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严丽梅,单位为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