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迫使吴勇某撤诉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迫使吴勇某撤诉
2011年3月18日,吴勇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2371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1年4月6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代理本案。
2011年4月1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出庭应诉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庭审中,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向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送达其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江汉区人民法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告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三眼桥支行(账号为32020084092001428××)的存款154090元,冻结期限为半年。二、查封、冻结原告吴勇某提供担保的鄂AQ9L××号小型轿车的交易手续,查封、冻结期限为半年……
因吴勇某在2011年4月11日出庭时涉嫌伪造证据,2011年4月14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交9份新的证据并要求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重新开庭审理本案。
2011年5月27日,吴勇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申请撤回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当场口头裁定准予吴勇某撤回起诉。
2011年5月30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交《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1年6月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裁定解除对被告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三眼桥支行(账号为32020084092001428××)存款154090元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