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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2-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检查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必要的检查给患者带来的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属于医疗损害侵权,可以要求医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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