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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分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2B063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分局)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21号令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国土局区(县)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科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gt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分局)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规定的区(县)政府审批职责范围。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4、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其他条件: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补偿及安置工作。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用地单位;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情况及拆迁安置情况;建设内容、项目用途及各类用途的建设规模;项目开竣工的计划与进度等);
(2)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单位与居民)、土地规划用途等);
(3)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理由;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4、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和《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及附图。   
5、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原规划用地范围内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提交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并标明划拨用地范围(三份)。
6、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
8、其他材料
新征建设用地提交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及安置完成证明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核实情况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待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后,建设单位持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办理《划拨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依据的详细规定执行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国土局区(县)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科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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