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刍议
作者:陈知生(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即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何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无效才能得到支持?或者说建设工程适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其一,在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对民事行为的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的限制,认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可主张无效。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是违反公共利益的无效,是绝对的无效,是自始至终的无效,从理论上讲不管过了多长时间,这合同都是无效的,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使合同有效。这就说明了无效的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按照这种说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既然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二,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这个规定的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而不是其他权利的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是当事人行使确认权,确认合同无效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它包括追认权、选择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等,他不需要对方同意为条件,一个人说了算,形成权没有诉讼时效。虽然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时要请求法院判定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但实际上这是两个诉讼,一是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一是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返还之诉属于请求权。法院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才把它合到一起,不要因为合到一起就是请求权,就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是错误的。从无效合同是形成权不是请求权的角度来说,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同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三,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只是诉讼程序上的请求,而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而诉讼时效制度中的请求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民法通则》135条讲得很清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这是实体法上的,而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则是程序上的,它不可能向对方提出要求,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这个请求没有实际内容,纯粹是程序上的。这就说明了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既然如此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四,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会破坏交易秩序。我们可能认为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各种法律关系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之后,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这样合同关系所确定财产关系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不至于因为合同的无效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至于贸易关系及各种民事关系崩溃。而且我国民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即第三人取得某项财产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对价,则善意第三人就取得了这项财产,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只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而不能取得原有财产,这样社会的良好的秩序就不会受到破坏,以至于阻碍经济的发展。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确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就是过了两年当事人也有权向法院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