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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视域下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会
【摘要】本文试图分析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表现,着重从法律意识视角分析了宿舍行为失范的影响因素,即法律知识的的薄弱、权利意识的淡薄、义务意识的不足、平等意识的欠缺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以此解决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法律意识;解决途径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大学生宿舍是高等院校按照相关规定供给住校学生以完成学习任务而必备的生活场所。它具有双重特性:既有家的属性,也具有社会公共空间的属性。对于单个大学生而言,宿舍是他的家,是他的私人空间,而对于所有舍友而言,又是他们的公共空间。大学生有强烈的求知欲望、日趋成熟、有群体意识、知识水平相对较高等诸多优点。但是,与此同时,一种十分不协调的现象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那就是宿舍行为失范现象频频发生。虽然宿舍行为失范现象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其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培养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的现实表现分析

  人的行为是人类特有的活动方式,是人们的自然需要尤其是社会需要引起的,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有计划的活动。[1]既然人们生活在社会中,那么人们的每一个行为都会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因而也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失范”(anomy)一词很早由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在其名著《自杀论》中使用进而成为一个非常有名的社会学专业术语。后来由美国的社会学家默顿进一步阐释了“失范”的内涵,他认为“失范有两个首要含义:维持社会团结的行为规则的削弱,以及无力实现文化目标的普通受挫状态”[2]。关于“行为失范”的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学者认为,“行为失范”指行为失去法律的规范或处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之外的情况(事实上这种行为应由法律进行规范)。[3]也有的学者认为,“行为失范”是指违反规范。笔者认为,这里的“范”即社会规范。“行为失范”就是指行为人违反各种社会规范,具体包括尚未违法的违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等三类行为。

  由于大学生宿舍以其成员相对固定、流动性不强、住宿时间相对较长、相互之间接触频繁、影响力强等特点,[4]这就为宿舍行为失范现象的频繁发生埋下了伏笔。纵观其宿舍行为失范现象,以程度轻重为标准可以分成如下三类:

  (一)尚未违法的违规行为

  所谓“尚未违法的违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除法律法规以外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到宿舍行为失范主要有如下表现:

  1.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范的行为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校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往往制定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然而,不尽人如意的是这些规章制度在大学生宿舍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具体表现为:①私拉乱接电源。如某高校学生董某、唐某在学校多次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仍然私拉乱接电源,在宿舍玩游戏,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②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大量使用劣质电器、大功率电器等,引起宿舍火灾,给学校和其他同学带来了巨大的损失。③乱扔烟头。如高校学生王某,违反学校禁止学生吸烟的规定,在宿舍吸烟,乱扔烟头,给学生宿舍带来安全隐患,被给予警告处分。[6]

  2.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法律也并不能涵盖无余。[7]实践中,宿舍常见的行为失范有:①喧哗吵闹。晚上宿舍区少数学生不按时就寝,在宿舍阳台上或宿舍楼道里吵闹、叫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宿舍生活秩序,变相地剥夺了他人的休息权。②乱堆乱放。一般而言,宿舍楼道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有所不同,但它毕竟是相对固定群体的公共空间(理论界称之为“准公共空间”)。据广西民族大学第七周校园绿化卫生水电检查情况通报(2006年10月16——20日)显示[8]:有部分同学在宿舍楼道乱停放自行车、乱堆垃圾或乱泼脏水等,这些行为无疑会影响该楼层其他同学的正常通行,严重一点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

  3.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

  善良风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它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遵守的道德准则。[9]学生宿舍属于几个室友所共有的“公共空间”,个别同学让“外人”在宿舍住宿,其实已经侵犯了这个“公共空间”,更不用说带异性连续几天在宿舍过夜了。现实中,男生宿舍经常出现有女生过夜的情形,此种行为影响恶劣。

  (二)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而又尚未达到由刑事法律制裁的行为。至于宿舍,其行为失范表现如下:

  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隐私是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秘密。“隐私权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10]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当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涉。然而,现实生活中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比比皆是。具体到大学生宿舍,其主要表现为:①侵犯舍友通信秘密的权利。比如,某同学偷看舍友与他人网聊的记录以及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侵入舍友的电子邮箱,获取相关隐私的非法行为。②非法公开舍友及他人的生活秘密。如某同学在宿舍乱翻别人的日记本或在他人床铺上寻找私人生活用品等,肆无忌惮地公开所知悉的生活秘密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宿舍其他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包括在他人宿舍安装窃听设备、刺探、偷拍他人私生活照片等,擅自公开隐私事实的非法行为。

  (三)犯罪行为

  简而言之,犯罪行为是指行为违反刑事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受到国家严惩的行为。这类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最大,也对大学生宿舍和谐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其主要表现如下:

  1.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昌平检察院介绍,该院受理的高校盗窃案件63.6%发生在学生宿舍,犯罪嫌疑人多为本校学生,而被害人则大多是“睡在上铺的兄弟”。[11]这说明,宿舍是滋生大学生犯罪的温床之一。诚然同宿舍发生盗窃案件的频率较高,却也不排除大量的盗窃案件蔓延到其他宿舍。例如,西安某高校一名大学二年级女生在某天下午趁隔壁宿舍无人时,顺手拿走了她人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抓获了这位女生。考虑到她后来主动退还了赃物再加上认罪态度较好,于是,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学校也给予她开除学籍的处分。

  2.剥夺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

  应当认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凡是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行为的,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大学生除了教室和食堂外,活动时间最多的空间就是宿舍。宿舍对大学生不仅起着学校教育作用,而且还扮演着家的角色。大学生长期生活在宿舍,可以说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相互接触时间增加,摩擦冲突自然就会增多,也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极端行为。例如,由于存在意见分歧而导致出现动手打人乃至造成其他同学身体受到伤害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诸如蒋晓峰扎杀致死校友吴某[12]的残忍行为等。

  通过上述分析表明:起初,宿舍失范行为一般都比较轻微,在常人看来,根本就不屑一顾。殊不知,正是这些轻微的失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使之发展为一般违法行为,再往前一步就挤入了犯罪行为的行列。有鉴于此,我们应当对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否则,既不利于大学生健康成才,也不利于学校管理,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妨害社会稳定。可见,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宿舍行为失范现象种类分析的层面上,更应该分析导致这些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

  二、法律意识的维度: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产生的原因探析

  任何一种事物或现象的产生都不是由单一原因而引起,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然,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产生也不例外。但宿舍既是学生的私人空间,同时又是学生的公共领域。顾名思义,宿舍行为失范现象又多发生在宿舍内部,这就给其他同学及时制止宿舍失范行为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知道,思想支配行为。因此,本文着重从思想因素,尤其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因素来探讨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原因。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释义及其评价指标

  “意识”(consciousness)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13]社会意识是指社会存在在社会精神领域中的反映,是一切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人们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而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解释,“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尤其是现行法)和与法律现象有关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14]也就是说,法律意识的概念涉及广泛的领域,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信仰等。法律意识对法现象的认识活动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心理;二是法律观念;三是法律理论。[15]由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释义为: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对法以及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形式,具体表现为对法律认知、情感、评价和信仰等方面的综合内心体验,其评价因素为法律知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平等意识状况等。

  (二)对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原因探析

  当前,宿舍行为失范现象的频发凸显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其主要表现如下:

  1.法律知识的薄弱对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原因探析

  法律知识既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衡量大学生法律意识高低的指标。目前,在校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主要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实际上,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并不理想。首先,教育部规定该门课的学时只有54学时,再加上多数老师讲授的重点为学生道德修养,那么匀给法律课的学时就剩17到19个。其次,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师多数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教育方式基本上以枯燥的浮浅的理论说教为主,缺乏活生生的事例和深层次的剖析。另外,法律课程只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以及绝大数大学生对思想政治课不感兴趣、不重视,因而加快了他们对该课程的遗忘速度。上述理由的存在导致了大学生法律知识总体处于低水平状态。尽管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未必成正比,但是大学生离开法律知识,恐怕很难形成正确的法律指导思想,就很容易为后来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出现埋下了祸根。

  实践当中,有为数不少的同学在宿舍侵犯了舍友的某种权利或者对舍友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事发后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当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寻问他们作出失范行为的原因时,其中大多数学生以“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作出回答。从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现象的产生与其法律知识的薄弱具有密切的联系,甚至在个别行为上起主要作用。

  2.权利意识的淡薄对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原因探析

  权利意识是当代大学生应当具备的素质之一。从理论上说,权利意识包括别人对自己权利的尊重和自己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等两个方面。然而,很多大学生将权利意识的两个方面人为地割裂开来,表现在要求别人对自己权利的尊重却缺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尽管大学生强烈要求别人尊重自己,但也许仅仅是停留在思想意识层面,而真正遇到涉及法律赋予自己权利的问题时,就会陷入迷失自我的境地。据某高校调查:“试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学只有10%,90%的同学选择暂时没试过。”[16]此结果表明,大学生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其部分原因无疑会归结为大学生对“守法”一词的曲解。他们认为,守法就是不要犯罪,除了犯罪之外,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没用。其实,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17]大学生基于对“守法”的曲解,定会淡化自身的权利意识。据承办过大量高校犯罪案件的海淀检察官叶衍艳告诉记者,在她承办的曹某等4人的案件中“伤害行为是在紧闭着房门的宿舍里进行的。如果不是被害人被打后报警,恐怕楼下的保安和班主任一直都不会知道此事。”[18]这就要求宿舍成员有较高的权利意识,须自觉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宿舍中的被害人只是一味地纵容放肆行为人的失范行为,则宿舍行为失范问题不仅不能解决,反而会愈演愈烈。

  3.义务意识的不足对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原因探析

  树立大学生的义务法律意识,是对中国现阶段大学生不履行义务进行深刻反省的必然要求。《法制晚报》,2005年2月22日消息:在调查的百例案件中,犯罪大学生都不懂得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有些大学生还不知道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一方面,大学生各种文化技能伴随着市场经济这场春风增长的同时,其原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逐渐被“金钱至上”、“自私自利”等思想观念加以替代。另一方面,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界限的认识模糊性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社会规范,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调节作用。道德与法律毕竟属于不同的社会范畴,因而二者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道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仅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通过不成文的社会风俗、习惯及其大众的舆论压力来实现。而法律属于制度范畴,单纯的法律意识还不意味着就是法律[20],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现。法律来源于道德,是道德的底线。

  实践表明,多数大学生不能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尤其体现在对宿舍里的某些行为究竟是由道德调整还是由法律调整。对大学新生而言,他们刚开始入住宿舍时可以说生活在一个相对陌生的社会,大家之间相互防范的意识较为强烈,其宿舍失范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法律调整的欲望较强。但是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由原来的陌生人社会就进入熟人社会。他们一旦进入熟人社会,法律在他们心中的份量就会急剧下降,传统的道德观念(尤其讲哥们义气等思想)就会在大学生身上凸显出来。我国是一个重传统伦理道德而轻法律的国度,因此如今道德泛化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本来属于法律调整的事情,大学生习惯于先凭感觉或者使用非常传统的真假、善恶和美丑来评价宿舍发生的失范行为,把法律规范当作道德规范,把法律准则当作道德情感,对法院判决的一些案件也不能够彻底接受,甚至到处说三道四。鉴于这种认识,致使部分大学生逃避义务有了充足的理由,势必会削弱他们的义务法律意识,与此同时也给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4.平等意识的欠缺对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原因探析

  平等意味着人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的水平,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几乎为我们每一个人所熟悉,其具体内容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因其社会地位、身份、家庭等因素而有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21]但是,人们的平等意识,尤其是大学生的平等意识如何呢?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时间跨度最长的国家,其封建传统文化(贯穿着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理念)历史悠久。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至深,几乎每一个中国人的心理或多或少都有等级观念。诚然如今高校表现出平日益明显等观念,事实上高校不平等的现象处处可见。在这里,高校学生宿舍不得不加以重点研究。学校宿舍不管是4人间,还是6人间,总之,一个宿舍的全体成员在各个方面都具有差异性,特别在家庭经济水平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来自城市家庭且经济状况较好的同学往往歧视来自农村家庭且经济状况欠佳的同学,这常常是宿舍成员之间发生冲突的直接诱因之一。可见,这些学生并没有完全领悟《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没有从内心真正确立对平等的信仰。殊不知,具有歧视心理的同学既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多大的痛苦,同时也是不尊重自己的一种表现。2004年2月发生在云南大学鼎鑫公寓宿舍里的马加爵杀人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三、法律意识的视野:大学生行为失范问题的解决途径

  通过分析表明,宿舍行为失范尽管由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引起,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因素在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解决宿舍行为失范问题提供指南。

  (一)依靠学生课后阅读法律书籍并加以学分化

  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精神实质的主渠道为课堂法律教育。事实上,仅通过课堂教育来武装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远远不够的,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校可以采取坚持课堂灌输和课后阅读法律书籍相结合的办法。因此,建议学校对大学生应从第二学期开始一直到毕业前夕,每个学期布置有关法律书籍供学生阅读,并要求学生每学期结束前递交一份读书笔记,以此算作相应的学分,到毕业时须修满应修的学分才准予毕业。这就充分为课后阅读法律书籍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同时学校还应大力开展法律意识教育的课外阅读活动,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我们认为,人们做出任何一种行为都离不开思想的指导,否则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虽然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增多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形成正确合理的法律思想,但至少他们在宿舍这个相对较小的熟人社会中做出某种行为时,会用已有的法律知识评判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会给同宿舍舍友带来巨大的伤害等。由于宿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因而在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解决上,大学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自我行为评价意识状况显得格外重要。自我行为评价意识的增强不仅有利于大学生自身健康成长,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解决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

  (二)利用高校现有的法律资源并加以落实

  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加快了各高校法律专业建设的步伐。截止到2005年底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22]法律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因而凡是设有法律专业的高校,差不多都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一般来说,高校里的法律资源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法律硬件资源,即模拟法庭、采集证据实验室等。其二是法律软件资源,即实力雄厚的法律教师。据不完全了解,大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法律教育。鉴于此,学校职能部门可以采取两点举措。第一,建议各高校学工部充分利用法律硬件资源,让学生进行真正的模拟实践,以此体验各种角色所带来的法律感受,从而便于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只有大学生亲身实践以后,才会在头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特别是在担任原告或被告一方角色胜诉时。大学生有了这种全方位的法律体验以后,即使宿舍出现轻微的失范行为,他们也有可能通过正当的程序予以解决,最终将这些轻微的失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第二,建议学校有关负责人利用现有的资深法律专家成立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专门为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彻底解决困扰他们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法律咨询中心还应当定期开展相关主题的知识讲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任何一个地方,只要有法律意识存在,就存在生活中基本的存在方式、论证方式和作用方式,而且法律意识越成熟,这些生活方式就越自觉,越稳定。”[23]因此,如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的话,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较低的现状将会有所改观,对近些年来频频发生的宿舍行为失范现象也将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三)树立平等观念并加以运用

  积极寻求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标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原则,它的确立有助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而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平等思想表现的并不尽如人意,其实,在大学生这一精英群体当中,存在大量的封建等级残余思想如今也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更好的解决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须树立他们的平等观念并且以平等理念认真对待同宿舍的每一位成员。增强大学生平等观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是教师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宪法学》和《法理学》中有关公平正义知识的教育,教育过程中始终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法治理念,保证过程的公平。其二是学校相关部门在制定各项管理规范时应尽量满足不同利益需求的人,尽可能为每一位同学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机会和规则的公平。有了机会和规则的公平,才会有结果的公平。如果学校领导能够以身作责,则会对学生树立公平观念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其三是建议学校联合社会有关部门定期举行以“同学之间因歧视而酿成宿舍悲剧”为主题的展览教育活动,其负面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能够促使大学生树立平等观念。大学生只有真正树立平等观念,平等、坦诚对待每一个同学,宿舍行为失范问题才有可能顺利解决。

  (四)发挥各机关团体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带头作用并加以持续

  实践中不少机关团体存在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司法部发布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其中有一条规定,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此核实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或《身份证条例》)规定:依照《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24]因此,司法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身份证法》中规定的内容相冲突。又如武汉理工大学2005届毕业生某同学因为英语四级未达标没有领到学位证而状告母校的案例,足以说明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学位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要让大学生守法,各机关团体必须首先起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带头作用。据心理学理论可知,人们大都存有效仿、从众的心理。如果各机关团体不能够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大学生就会从内心里产生排除或漠视法律法规的念头。为了遏制这一不良现象的发生,国家、社会和高校须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严格要求这些机关团体依法办事,一旦违法,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由于榜样力量的存在,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就会逐渐提高。假设大学生的守法自觉性提高了,他们的权利意识以及义务意识也就相应地增强了,进而宿舍就会出现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良好局面,同时也为解决宿舍行为失范问题扫清了障碍。

  总而言之,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是由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基于宿舍自身的特点,笔者选准法律意识的视角来分析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现阶段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只要找准原因,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就有可能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会有助于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的解决。




【作者简介】
施彦军,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P.74。
[2]亚当.库珀,杰西卡?库珀:社会科学百科全书[Z].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23.
[3]章若龙,刘少荣.行为失范及其法律调控[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4。
[4]王婷.浅谈大学生宿舍人际冲突的原因及对策[J].教育与管理,2007,10。
[5][6]程小白,汪立夏,曹晋主编.当代大学生罪错行为典型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第90页。
[7][9]王刚义,陈树文.民法学[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第7页。
[8]材料来源:《第七周校园绿化卫生水电检查情况通报(2006年10月16——20日)》【EB/OL】.//www.gxun.edu.cn/tzgg/view.asp?id=422
[10]彭万林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157页。
[11][18]详细参见//zhidao.baidu.com/question/30147275.htm.
[12]案例详细来源:《大学生为一碗水炸死同学被判14年》【EB/OL】.【2005-08-20】.//www.360doc.com/content/05/0820/18/267_7480.shtml
[13]谢作陶.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代[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1
[14]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修订版)[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第104页。
[15]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32页。
[16]数据来源:《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EB/OL】.【2010-01-13】.//blog.163.com/wdzzf-520/blog/static/178611862010013115728421/
[17]李瑜青,田先纲.法理学基础教程[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第244页。
[19]材料来源:《法制日报》2005年2月22日。
[20]高其才.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第424页。
[21]邓岳南.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内涵及阻却因素[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15.
[22]材料来源:《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详细参见//www.huaue.com/news/200612095929.htm.
[23][俄]伊?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徐晓静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第143页。
[2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5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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