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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五个标准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2010年6月23日《人民日报》
【关键词】法律体系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是构成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内的各层次法律规范,包括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别法律,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

  二是数量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3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通过了近700件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

  三是调整范围标准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国家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组织、各个党派之间、各个民族之间、各种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各种重要关系,都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应当实现有法可依。

  四是内部技术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应当结构合理、体例科学,逻辑严谨、前后一致,相互协调、彼此衔接。应当将法律体系中的空白、矛盾、冲突、瑕疵等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对过时落后和矛盾冲突的法律进行清理。

  五是价值实效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应当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意志的良法,是体现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进步潮流的善法,都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通过良法善治,保障人权,实现立法目的。




【作者简介】
李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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