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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1-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网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6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努力,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以230多部法律为主干,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于今年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宣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民主政治建设领域取得的最新成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标志性成就,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我国,立法作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和法律化,是对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表达和法治保障;通过长期立法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和建设成果的制度化确认和法律化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将对我国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时,明确提出了立法工作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时,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法治建设目标。“法制更加完备”,首先要实现更加充分全面、更加科学合理的有法可依,直接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更加完善和完备。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宣告形成以后,它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尚需要不断完善发展,未来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就是继续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这个法律体系的质量和水平,到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建成时,形成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应当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包括西方立法有益经验在内的世界立法文明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立法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把我们在中央和地方立法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好做法提炼出来、好经验总结出来、好理论概括出来,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经验、立法模式和立法理论体系,使我们的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构建能够更好地体现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结合,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性的结合。我认为,60年新中国立法的主要经验是以下几条:一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二是坚持以经济社会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坚持中国国情和特色,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四是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立法;五是坚持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六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进一步加强立法基本理论研究。立法水平的高低、立法质量的好坏、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否,与立法文化、立法观念、立法理论的状况密切相关。过去我们的立法,大多是采用以经验为主导的“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条修改补充一条”、“先粗后完善”的立法方式,这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改革开放实践过程是一致或者相似的。这种立法方式使我们用了30多年时间建成了现行法律体系,其作用巨大,功不可没。但由于立法基础薄弱,缺乏充分的立法理论准备和必要的立法经验支撑,现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强烈诉求相比,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差距。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加强我国立法基本理论研究,着力展开对立法哲学、立法政治学、立法社会学、立法经济学以及立法价值理论、立法权理论、立法主体理论、立法关系理论、立法体制理论、立法程序理论、立法技术理论、立法行为理论、立法解释理论、比较立法理论等的深入研究。通过系统深入研究立法基本理论,逐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体系,从而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加科学、更加理性的思想指导和理论支持。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基本上是从前苏联承袭过来的,其理论上的全民公有制经济特征和政治上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主导,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我国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我们应当以中华法系的传统文化精髓和世界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作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文化基础,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和四个法域作为研究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对象,以创新、开放、科学和包容的思维作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方法原则,以公法、私法、社会法、综合法、国际法等作为划分法律体系的基本范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理论到方法、从形式到内容、从借鉴到超越的全面完善和发展。

  四、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主要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关系标准,即我国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生活关系、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应当消除立法空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防止立法万能和过度立法,避免立法事无巨细、立法包打天下。二是道德伦理标准,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遵守的法律,要求执政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武装力量实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人民意志、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良法。同时要防止立法腐败和立法政绩工程,杜绝恶法治国理政。三是立法实效标准,即法律体系中各个门类的法律、各种位阶的法律、各种规范形式的法律,都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通过良法善治,实现立法目的。同时要防止立法成为摆设,避免法律形同虚设。四是法律体系自身完备协调的标准,即各类法律从精神到原则、从形式到内容、从规范到条文,做到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法律体系中的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国际法与国内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地方法与中央法等等,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同时应将法律体系中的空白、矛盾、冲突、漏洞、重复和瑕疵等,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制定科学的立法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一是配合国家到2050年的战略部署,研究设计我国未来40年左右的立法发展战略,制定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二是结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2010—2020年的立法规划和年度实施办法,实现立法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是高度重视立法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赋予立法规划必要的法律效力,确保各项立法任务高质量的完成。

  六、进一步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主要关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离不开民主科学公正的立法工作来保证和实现,这就需要统筹协调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以下重要关系: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关系,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的关系,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立法公开与立法参与的关系,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的关系,部门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关系,单行立法与法典化立法的关系,立法形式与法律内容的关系,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的关系,立法发展与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最根本的是,立法工作要研究和把握如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架构下贯彻好、落实好。

  七、进一步完善立法方式,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一是高度重视立法的质量和实效,建立立法质量评估体系,调整立法方略,实现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二是加强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经济法等的法典编纂工作,以法典化为主干和先导,带动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三是统筹法律制定与立法解释、立法修改、立法补充、立法废止,建立法律体系自我完善和适时更新的机制,实现立法清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四是充分发挥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立法合法性审查制度、立法撤销制度等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合宪性与合法性的监督审查,从立法体制机制上保证法律体系的动态和谐。五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手册,设计并推广立法技术软件,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保证法律文本在结构布局、逻辑结构、语言文字、语法语句、标点符号等方面的立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作者简介】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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