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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一)
发布日期:2012-06-04    作者:110网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是确立特许双方法律关系的根本文件,是特许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解决特许经营纠纷的根本依据。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没有投资控股关系,也不是同一经营主体之中的上下级关系,特许经营合同是确立特许经营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权利的集中许可关系。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具有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多元化的特点表现在它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如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商业模式的许可、培训指导、产品配送等多种法律关系。多元化的特点决定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分类
    按照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将它作如下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
    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典型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即特许人),另一方是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即被特许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体现的是特许权所有者与特许权直接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相对较简单。单体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特许人直接发展加盟商,是特许经营最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
    复合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权代理合同。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是:第一,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区域特许商。区域特许商除了自己直接使用特许权以外,还以自己的名义发展和管理区域加盟商;第二,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包含区域开发的内容;第三,与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相比较,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相对复杂。
    另一类复合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权代理合同。特许权代理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经授权在特定地域销售特许权的代理商。代理商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名义发展加盟商,代理商的利润来源是代理佣金。这是它与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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