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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式快餐行业特许合同范本
发布日期:2012-06-04    作者:110网律师

1、以下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
甲方:北京 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北京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济性质: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济性质:
地址:
邮政编码: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合同,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 乙方自愿与甲方合作,在甲方整体策划并提供经营指导的前提下,由乙方开办西式快餐特许经营店(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2.2 甲方授予乙方西式快餐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 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 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 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A、炸鸡类:香郁原味鸡、辣脆鸡翅、香辣鸡块、香蒜鸡块;
B、汉堡类:鸡腿汉堡、鸡柳汉堡、热狗;
C、三明治:火腿三明治;
D、食品类:薯条、洋葱圈、香酥玉米棒、薯饼;
E、热饮:咖啡、牛奶、热巧克力、红茶、鲜蔬汤;
F、冷饮:可乐、柠檬茶、橙汁、奶昔、啤酒;
G、甜品:冰淇淋、鲜爽果蔬沙拉;
备注:包括后期开发的其他西式快餐新产品。

3、甲、乙双方的关系
3.1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孙承担任何责任。
3.2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特许企业不得使用 或与之相类似的文字、图形为企业商号、名称或商标。

4、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及保证金
4.1 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加盟费 万元。
4.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3%的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具体计算标准依据乙方每月的营业额,A类店定额为 万元,B类店定额为 万元,C类店定额为 万元。
4.3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方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在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 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4.4 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七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4.5 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完结的 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4.6 甲方账户所在地为: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5.2 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5.3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相关技术、管理资料,本资料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5.4 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本着甲方专用物品、原料及工用具,并规定乙方每月提货量的最小额度。
5.5 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5.6 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6、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 个),并按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6.2 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甲方“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6.3 乙方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 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4 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技术、管理资料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6.5 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甲方提供的管理体系,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管理体系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6.6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甲方提供的管理系统。乙方区域性广告计划应报甲方备案。
6.7 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8 乙方应完成甲方规定的每月提货最小额度,即每月提货不少于 万元。

7、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7.1 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7.2 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账方式。
7.3 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十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并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8、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9、商标使用
9.1 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9.2 甲方是× × ×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标),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甲方管理体系。
9.3 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4 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9.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经销甲方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誉的任何活动。

10、保密条款
10.1 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10.2 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得将它所知道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向他人透露。

11、保险条款
甲方建议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如乙方决定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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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违约与处罚
12.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所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违约金。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
(1)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给他人制作或使用的;
(3) 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商标的;
(4) 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的;
(5) 擅自改变产品配送渠道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推出新产品的;
(6) 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
(7) 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组织甲方进行检查的;
(8) 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的;
(9) 乙方从未经甲方授权的企业订购带有“ ”商标的相关物品的。

13、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3.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行终止:
(1) 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 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3) 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 乙方解散。
13.2 甲方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 乙方的重要资产转让给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 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
(3) 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企业程序规范。
13.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6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提出申请,自合同期满之日起合同即自行终止。

14、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4.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4.2 乙方应在 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4.3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品和标志)。
14.4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从事与西式快餐经营和管理相关的行业。


15、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命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应在10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16、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7、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限为1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8、附则
18.1 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8.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8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等的法律效力。
18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二零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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