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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如何认定贪污罪的情节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02    作者:王成律师

关于贪污罪的情节,除了有关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之外,还有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酌定情节,我国《刑法》第383条根据贪污罪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指的“个人贪污数额”, 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这里指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指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挥霍贪污数额巨大无法追回的;销毁贪污罪证或者嫁祸于人的;多次贪污且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因贪污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等情形。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这里指的“情节严重”,主要是销毁贪污罪证或者嫁祸于人的;有经济犯罪前科劣迹的;打击检举揭发人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形。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里指的“情节较重”, 主要是经济犯罪的累犯;销毁贪污罪证或者嫁祸于人的;有经济犯罪前科劣迹的;打击检举揭发人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形。这里指的“情节较轻”, 主要是指积极退赔、退赃、社会不大的情形。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综上所述概况为四种情形: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情节较重”、“情节较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等等;所谓“情节严重”, 主要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挥霍贪污数额巨大无法追回的;销毁贪污罪证或者嫁祸于人的;多次贪污且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因贪污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等情形;所谓“情节较重”, 主要是指达到个人贪污金额五千元作为前提条件的;所谓“情节较轻”,是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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