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代驾驶员签赔偿协议 法院判无效
乘坐电动三轮车不慎摔下死亡,死者父亲与车主签订协议,言明由驾驶员赔偿6万元,以后互为相干。这样的协议对死者的妻子有约束力吗?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1年3月9日晚上,村民仲安和李海生等人在外村吃饭后,乘坐李海生借来的电动三轮车回家,不慎摔下,导致头颅外伤,3日后死亡。事发后,车主找到仲安的父亲,以李海生名义同他达成协议:因李海生骑电动车仲安坐在车边上意外死亡,经双方协商仲安父亲及老婆同意李海生支付6万元作为赔偿,以后此事互不相干就此了结“。但驾驶员并未签字,协议书上的名字系电动三轮车主所签。2011年3月28日,仲安父亲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李海生6万元算赔偿金,以后互不相干“。实际上车主和驾驶员各支付3万元,6万元被以仲安之子名义在乡镇信用合作社存五年定期。
2012年3月,仲安妻子和儿子将车主及驾驶员李海生诉至安徽五河县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等20多万元。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仲安父母追加为案件原告。
法院认为;车主以驾驶员的名义与仲安父亲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驾驶员李海生酒后驾车,有过错,应承担损害后果的35%赔偿责任。车主明知李海生喝了啤酒,仍把电动三轮车借给李海生驾驶载人,有过错,也应承担35%赔偿责任。而仲安明知李海生喝了酒,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乘坐时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的安全,有过错,自身也要承担30%的责任。按照安徽省赔偿有关标准,仲安死亡的各项费用合计为22.6万元,35%即为7.91万元。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车主应赔偿7.91万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尚欠4.91万元;被告李海生应赔偿各项费用7.91万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尚欠4.9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