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误区
发布日期:2012-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题不认真,务必看准让选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审题是正确答题的关键,在考试时,一定静下心来,别着着,把题看清楚。
二、相似制度比较不清:如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休庭情形比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比较;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比较等等。此外,相似规定刑诉与民诉、行政诉区别等。在复习时,要对于相似的知识点特别进行记忆。
三、“应当”还是“可以”。这时,法条的准确记很重要。对于法条中的关键词要重点标记,准确记忆。
四、期间记忆不准。程序法中,期间的一些硬性规定一定要记忆。
五、起算点容易搞错。问题基本与上面是一致的,就是一定要准确的进行法条记忆。
六、主体记忆不准确:如申请回避的主体,申请取保的主体,上诉主体等;外国人犯罪还是被害,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被害。
七、决定裁定分不清:如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即将被执行死刑的张某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应当裁定而不是决定停止执行。
八、主要司法解释把握不错,但其他司法解释把握不足。如有关附民的,简易程序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未成年人案件的等等。
九、逻辑陷阱。从情理上说的过去,但却不是法律规定。如检批捕的,公安撤销案件,报告一声即可等。
十、法条综合能力不强。善于将同样规定的相关法条全部收集在一起做专题复习,形成笔记或者批注。
知道了哪里出现问题,我们就应该清醒的认识,并在最后的时间里力争去克服它。不因小失大,在最后的时间里再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