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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管辖问题难点
发布日期:2012-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⑵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真题链接:

  1、(2004-2-27)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2、(2002-2-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3、(2003-2-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4、(2003-2-94)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三、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真题链接:

  1、(2006-2-66)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区法院 B区法院

  C区法院 D区法院

  答案:ABCD

  2、(2002-2-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答案:C

  四、管辖不明的处理

  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二、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真题链接

  1、(2006-2-25)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2、(2006-2-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这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

  五、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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