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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能否归个人所有?
发布日期:2012-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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