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2-05-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立功;检举揭发;犯罪行为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立功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 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立功的规定,具体而言,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对立功相关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 立功制度是刑法总则量刑当中确立的与自首并列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在刑法上的确立,应该来说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立法将立功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某种体现,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犯罪追诉效率,追究了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立功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我们去思考,针对立功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若干问题,笔者将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关于公民检举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犯罪行为的价值考量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这里立法的出发点基于刑法的根本任务,即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出发,要求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且法律也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此权利而享有的权益。在刑事诉讼当中,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也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犯罪行为认定立功,予以从宽处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一种激励机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犯罪追诉效率,追究了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问题就在于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犯罪行为能够认定立功予以从宽处罚,这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并且对立功制度本身的价值追求,有学者也指出立功制度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与正义等价值有冲突。
二、关于立功查证程序中的期限与法院审理期限的冲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查证的期限最长为三个月。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在庭审中检举犯罪行为,法院依法需要作出相关决定,将线索内容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问题在于如果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未在法院的审理期限内查实,将如何处理?虽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具体情形可能会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但是结合具体规定,对于被告人检举线索的查证程序不符合法院作出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除非是中止审理中的兜底条款。所以,查证期限与法院审理期限可能存在冲突,如果法院等待查实结果,很可能会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审理期限。因此,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需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对于立功的认定程序缺乏具体适用标准 既然立法将立功作为一项法定量刑情节,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立功便是首要问题。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对立功的量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实体角度确保对被告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但是在认定程序上,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适用标准以及程序要求,以致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与刑事诉讼追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符合。因此,在立功认定程序上需要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作者简介】
罗超英,单位为福州大学法学院。